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 办理结果公示(第10批)
发布时间:2018-07-03 16:26:16 来源 :邓州市环境保护局 作者: 浏览量:1222
一、邓州市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100041
反映情况:群众来信反映:在南阳市邓州市汲滩镇李洼村经营的47亩970棵果木于2012年2月被毁,诉邓州市林业局7年来严重渎职不作为,要求追究林业干警刘玉和邓州市林业局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依法勒令林业局赔偿控告人经济损失500万元。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2003年8月25日邓州市汲滩镇汲滩村人李献宝与汲滩镇李洼村三组组长李吉永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李洼村三组位于村西的50亩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费为每亩每年120元。合同签订后李献宝在承包土地上种了枣树。
自2004年4月至2008年11月,李洼村三组群众和李献宝不断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向邓州市人民法院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7年12月12日,邓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洼村三组与李献宝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虽然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但李献宝在合同签订后,确实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解除合同必将给李献宝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判决变更合同中的年限30年为15年,承包费每亩每年120元变更为191.98元,承包费按年支付,于每年的6月1日前付清。李献宝不服该判决并于2008年5月10日向南阳市中院提起上诉,在南阳中院的审理过程中,李献宝于2008年11月24日向南阳中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并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一份,请求撤回上诉。南阳中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献宝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2008年11月25日,南阳中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献宝撤回上诉,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李献宝与李洼村三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和解协议书》第四条“从2009年农历八月十五日开始,李献宝每年于该日交纳承包费,不交承包费由三组村民共同砍树”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李献宝未履行协议,存在拖欠承包费情况。
2012年2月27日,李洼村三组24户村民雇佣邓州市白牛镇人王刚的挖掘机于当晚将该地枣树全部挖毁。
因李献宝与李洼村三组群众之间存在合同纠纷,毁树行为构不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构不成破坏生产经营案。李洼村三组群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有纠纷的土地上所种林木砍伐,属于滥伐林木行为。因案发现场灭失等原因,邓州市林业局工程师无法对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进行鉴定。2018年3月25日,市森林公安局分别请求河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被滥伐林木蓄积进行鉴定,两家鉴定中心均称因案发现场不存在,无法鉴定。因该案立木蓄积无法确定,无法立案侦查。
2018年3月29日,邓州市森林公安局对李献宝下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李献宝收到后签字确认。2018年4月9日,李献宝向邓州市森林公安局提出对该案复议的书面申请,2018年4月28日,李献宝补齐申请复议所需材料后,交至邓州市森林公安局法制队。2018年5月7日邓州市森林公安局对李献宝下达了刑事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并告知其可在七日内到河南省森林公安局申请复核。目前李献宝既未向河南省森林公安局申请复核,也未到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关于李献宝反映的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目前邓州市纪委已经介入调查。
处理及整改情况:李洼村三组群众的毁树行为,是在李献宝拖欠土地承包费,违反了李献宝与李洼村三组群众签订的《土地承包和解协议书》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是给李献宝造成重大损失,李洼村三组群众在履行协议中的行为明显不当。因此建议李献宝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依法维权。关于李献宝反映的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目前邓州市纪委已经介入调查。
问责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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